7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凡被查实参与或配合矿山企业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瞒报事故行为。

  《办法》所称的瞒报事故包括两种情形: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死亡人数的;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且按照程序上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清原因、厘清责任。公安等部门要坚决杜绝系统内机构和人员为矿山企业瞒报行为提供便利,为事故死亡人员违法违规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涉及公安等部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办法》规定,经核查属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一)所涉矿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煤矿瞒报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执行,非煤矿山瞒报事故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执行。(二)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煤矿瞒报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执行处罚,非煤矿山瞒报事故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执行处罚。(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王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