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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07-29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明确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能源规〔2024〕5号



各市县能源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23〕33号)、《关于调整〈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24〕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畅通煤炭洗选项目备案通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山西省境内所有规划新建、改扩建、迁建的煤炭洗选项目和涉及主要洗选工艺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国家核准的、山西省煤矿兼并重组同步批准的煤矿配套选煤厂和焦化、钢铁、化工等配套建设的洗选车间。

二、备案及监管部门

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是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备案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履行备案职责。项目备案完成后,备案机关及时推送至同级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备案机关同步共享。

三、备案流程

(一)企业通过山西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煤炭洗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企业如实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附件后上传提交。

(三)备案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由备案机关及时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四)备案机关将备案后的项目及时推送至同级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市县能源管理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逐级上报省能源局。

四、备案资料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需填写并提交《煤炭洗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附件1)和相关附件,附件要求如下。

(一)新建项目

1.煤矿配套洗选项目

企业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企业拟建项目请示文件(附件3)、新建项目申报单位与煤矿不是同一企业的提供煤矿企业同意该项目为煤矿配套选煤厂的意见(附件4)、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提供属地人民政府意见。

2.群矿型洗选项目

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拟建项目请示文件、煤矿企业同意该群矿型选煤厂为该煤矿配套选煤厂的意见。

3.社会独立洗选项目

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拟建项目请示文件、煤源证明、《煤炭洗选企业减量置换产能退出验收意见表》及双方产能置换协议(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新增产能的200%)。

(二)扩建项目

1.煤矿配套洗选项目

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拟建项目请示文件、煤矿核增文件、原项目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意见。

2.群矿型洗选项目

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拟建项目请示文件、煤矿核增文件、原项目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意见。

3.社会独立洗选项目

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拟建项目请示文件、原项目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意见、煤源证明、《煤炭洗选企业减量置换产能退出验收意见表》及双方产能置换协议(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新增产能的200%)。

(三)迁建项目

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拟建项目请示文件、原项目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意见、属地政府意见。

(四)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拟建项目请示文件、原项目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备案信息进行项目建设,按时、如实在线报送各项信息。

(二)备案人员应当遵守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为企业办事提供良好服务环境。

(三)备案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限制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门槛;在项目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煤炭洗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模板).docx

      2.企业真实性承诺书(模板).pdf

      3.企业拟建项目请示文件(模板).pdf

      4.煤矿企业意见(模板).pdf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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